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吴迪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最近一段时间有一篇文章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文章名称为《最新!银保监会力挺金融中介,民法典规定:中介收服务费合法》。这篇文章还洋洋洒洒列了四项理由,证明金融中介收费合法。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金融中介收费真的合法吗?今天老黄就逐条说说金融中介的问题,并且把法院的判决案例分享给大家,让大家明白金融中介并不合法。如果轻信金融中介合法的文章,可能会误导经营,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要坐牢的。


一、说说站不住脚的金融中介合法的理由。


1、银行保监会发声:肯定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工作?


银保监会名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第十条款的主题是:“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应用。”也就是说这一条款的主题是“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应用”,根本不是证明金融中介可以随便收取服务费。条款内容虽然提到了“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但是没有明确指的是任何中介机构,这里应该理解为持牌金融机构。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而根据现行的政策,也就是1999年发布的、没有废除的、现在还在执行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不予核准金融咨询、借贷咨询业务。防止企业以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综合上面的政策,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金融中介收取服务费是需要持牌经营的,不允许普通企业以咨询中介的名义从事金融中介服务。


2、人力部力挺“金融顾问”收编至2021年新职业?


人力资源部把“金融顾问”收编至2021年新职业,那就证明金融中介随便可以经营了?可以随便收金融中介服务费了?这个逻辑完全错误。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国家把“金融顾问”列为合法的职业,只代表这个职业合法,但是从业企业是否需要持牌经营没有必要联系。难道银行信贷员是合法职业,那随便一个企业都可以开设银行了吗?随便一个人都可以经营银行贷款业务了吗?当然不是。银行是特殊行业,开设银行必须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才可以,也就是我们说的持牌经营,这个和我们第一点的观点也正好吻合。金融中介属于金融业的一个细分类别,一样属于特殊行业,一样需要国家批准持牌经营。


3、民法典规定:金融顾问收取服务费合规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部分,分别对中介合同的一些相关规范进行了标准制定,居然有人据此就认为金融中介也可以随便收取服务费,明显是法律理解错误。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有人还编出了毫无逻辑的一段话:“无论是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还是金融行业中介,凡是您在接受委托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首先,这句话并不是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政策的内容,只是某些人自以为是的说法。


其次,地产中介、婚姻中介都是普通行业,只要不违法,确实可以合理合法的收取服务费,可是据此就说金融中介也可以收取服务费,就是明显的逻辑错误了。金融是特殊行业,特殊行业的经营是需要国家批准的,也就是说要持牌经营的,特殊行业是不能和普通行业一样的。例如:卷烟、食盐等都是特殊行业,这些行业的经营都是需要国家监管机构批准的,房产中介、婚姻中介可以收服务费,那倒可以据此推断卷烟中介、食盐中介也合法?卷烟中介和食盐中介也能收取服务费?这是明显的逻辑错误。


这里再次和我们第一点的观吻合。也就是:金融中介服务费是需要持牌经营的,普通企业肯定是不能收取金融中介的服务费的。


4、中小企业促进法:最早鼓励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以上内容并没有贷款咨询的内容呀?就算有鼓励贷款咨询的项目,也和前三项一样,并没有说普通企业可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呀?就算可以提供,也一定是需要持牌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服务。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二、不能收取金融中介服务费案例分享


判决书要旨:助贷机构的真正的服务对象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实际上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借款人的代理人。借款人仅在实收本金、合理利息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助贷机构因此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与合作的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协商解决,而不能够转嫁给借款人。


案例分享: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原创」金融中介服务费合法?误导坐牢负责任吗?看法院如何判)

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小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92民初45771号


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曹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平,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豫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圆,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贷公司)与被告何小平、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顺信科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宇、郭锐,第三人吉顺信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圆均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小平经本院公告送达,没有上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何小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427.57元;

2.何小平立即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2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120427.57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次利息截止到2019年11月17日);

3.何小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何小平因生产生活需要存在资金需求,与优贷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借款1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何小平以等额本息的方式分36期归还借款,每月应偿还优贷公司本息4840.08元。何小平自2019年2月18日第9期开始逾期,《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0.0%,何小平逾期后应就其拖欠的款项按合同利率的1.5倍计收违约金,且优贷公司有权要求何小平提前清偿剩余全部借款。经多次催告,何小平仍未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按照约定,何小平应立即清偿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被告何小平未作答辩。

第三人吉顺信科技未作陈述。

原告优贷公司已围绕诉讼请求在本院诉讼平台上提交了证据,被告何小平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对原告优贷公司的证据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和查明事实情况如下:

一、主体信息:

2015年11月13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批复核准优贷公司设立资格,核准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优贷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股东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同意优贷公司开业。

吉顺信科技于2014年12月5日成立,股东为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策划、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承办经批准的商务文化交流活动;投资项目策划;翻译、打印及复印;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络技术开发。

上述事实有优贷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核准函、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通知、吉顺信科技营业执照证明,且与公开渠道查明的信息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主体关系:

优贷公司、吉顺信科技、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摘录如下:

2.1.1优贷公司与吉顺信科技同意在小微信用贷款业务领域开展合作,吉顺信科技向优贷公司推荐合格借款人,并作为管理服务商提供合格借款人推荐、贷后管理等资产管理服务。

2.4.1债务代偿:吉顺信科技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优贷公司出具《债务代偿承诺函》,约定吉顺信科技承诺无条件对每期借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向优贷公司进行当期代偿。

5.1.2优贷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代优贷公司完成各笔借款本息的代扣,并授权吉顺信科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起扣款指令,将资金划扣至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清分账户,当期借款本息直接分账至优贷公司账户内,当期吉顺信科技应收费用直接分账至吉顺信科技账户内,清分账户内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支付优贷公司的借款本息。

吉顺信科技主张,吉顺信科技作为助贷机构为资金方、借款人提供服务,没有提供放贷资金。助贷服务包括:寻找客户、验证身份、审核资信、匹配资金方、每月代划扣还款、贷后管理催收。吉顺信科技不针对每笔贷款提供担保,仅根据合作框架协议提供整体性差额补足担保义务,第三方存证服务由专门的服务商提供,吉顺信科技仅提供相关技术链接服务。吉顺信科技根据向借款人提供的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优贷公司主张,其与吉顺信科技的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合作费用,也未向吉顺信科技支付过任何费用。优贷公司与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付公司)签订协议,使用宝付公司提供的网络电子支付服务,由优贷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吉顺信科技的母公司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尚签公司)签订协议,使用尚尚签公司开发的在线电子签约功能,并由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服务协议》《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支付合作协议》、当事人陈述证明,在无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

三、案涉贷款申请流程及案涉贷款情况:

优贷公司陈述案涉金融产品为其经营的加拾贷线上贷款产品,贷款流程为:

1.申请阶段。第一步:借款人通过线上或者至服务商吉顺信科技线下网点表达借款意愿。第二步:客户至服务商线下网点填写借款申请表及签署征信查询授权等操作进行贷款申请。第三步:服务商的客服人员将客户信息及资料录入服务商系统,系统进行初步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步人工审核,服务商的审核员进行贷款意愿确认及信息、资料核实,服务商将符合优贷公司审批标准的客户推送给优贷公司复审,优贷公司将通过结果反馈给服务商。

2.签约阶段。第四步:服务商吉顺信科技联系客户确认最终审批金额和期限,并约客户至其公司网点现场签约,由借款人本人授权同意录制身份验证视频,并授权使用相关视频。第五步:借款人在服务商指导下进行相关合同签署。向借款人预留的手机号推送相关全套电子协议链接,其中包含与资金方优贷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委托划款协议》,借款人点击确认签名后,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商向借款人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借款人与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商进行信息交互确认,方能最终实现成功电子签约。第六步:借款人与服务商签署基于借款服务相关内容及收费标准的纸质版服务付费协议。第七步: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商根据借款人上一步骤通过短信验证码的授权确认见证了合同完整签约,整个签署过程即完整存证于电子签约服务商云平台服务器并加注时间戳存证,合同签署相关方可随时调取验签。

3.放款环节。借款人签约完成后,优贷公司会根据借款人签署的合同核验无误后进入放款环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合同约定的款项放款至借款人预留的银行卡。

优贷公司提交的签约视频显示,何小平本人在申请贷款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口述网点平台屏幕上呈现的文字,内容如下:本人何小平,身份证……,现通过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加拾贷”产品贷款服务,本人已明确知悉有关“加拾贷”产品贷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承诺履行所有已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同意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拍摄、上传和使用本视频。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1.出借人(甲方)优贷公司,借款人(乙方)何小平。特别提醒:乙方确认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次借款所涉相关信息,最终同意向甲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知悉该等贷款系由吉顺信科技作为贷款人的贷款服务顾问。2.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借款利率10%,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8日及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年5月18日。款项发放至何小平名下尾号403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还款顺序: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本金。3.违约责任。乙方欠息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除需要按照当期应还借款本金继续计算并支付利息外,对逾期未支付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书面同意延展还款期限的除外),直至本息偿清为止。上述《借款合同》签章处有优贷公司、何小平的电子签章。

优贷公司提供电子签约服务商尚尚签公司出具的《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证明,合同签署参与方之身份均已由相应平台根据其验证规则验证完成实名认证,并由具有资质的数字证书机构颁发证书。尚尚签公司采用业内通用的数字证书、时间戳、哈希算法等技术为用户实现电子签名,签署主体于2018年5月18日10时50分46秒在“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发送并于2018年5月18日10时54分24秒签署完成了合同编号为1526611846024T6UL2的电子合同借款合同。该报告附有合同原文,用以证明该文档未被修改。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上述报告所用的合同编号是上上签平台内部针对该笔业务所生成电子签名的编号,《借款合同》正文编号是优贷公司进行档案归档的编号,两者有对应关系,上上签平台在对《借款合同》赋予电子签名时即通过内部的编码对合同进行锁定,锁定后合同所有内容均不可被篡改,具有唯一性。此外,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其与何小平签订的《委托划款协议》,拟证明双方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该协议。

经数字签名技术加密的《借款合同》由第三方存证机构使用校验技术得出未经改动的结论,且有何小平本人的签约视频,真实性可予以认定。案涉贷款流程和何小平的贷款情况可以互相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

四、吉顺信科技的助贷情况

按照原告提交的加拾贷申请表记载,2018年5月17日,被告填写了涉案贷款申请。此外,原告提交了一份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的《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1.主体信息。甲方吉顺信科技,乙方(借款人)何小平。甲方推荐乙方向优贷公司申请借款,并在此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咨询、办理借款申请、还款管理等服务。如经甲方推荐,前述借款匹配成功,乙方及优贷公司将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乙方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按期足额还款。2.息费约定。乙方确认借款本金为15万元。鉴于在通过优贷公司办理借款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咨询,为乙方办理申请、调查、审批等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咨询费及服务费。服务费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结清日止,按月收取,由乙方在每期还款日缴纳给甲方,咨询费在第一期还款日一次性收取。(1)借款存续期内甲方累计应收咨询费及服务费=借款本金乘以2% 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乘以期数乘以1.38%-应还优贷公司(累计)本息(利率10%/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其中,甲方服务费除首期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外,其余各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征信查询费100元,在第一期还款日一次性收取。(3)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按借款本金金额的0.3%计算,在第一期还款日一次性收取。本次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为450元。当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约还款(未出现全部及部分逾期、提前还款等),则于最后一期还款日扣减对应金额,否则不予退还。借款逾期费用:乙方逾期期间,应当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自乙方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全额清偿逾期款项时止。滞纳金=借款本金余额×0.18%×逾期天数。乙方发生逾期即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及各项费用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为偿还,甲方代偿后即取得代偿款项的债权,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冲账顺序。当乙方的还款不足时,甲方的冲账顺序为:若逾期两期及以上的,应首先冲减时间在前的所欠款项,然后再冲抵时间在后的所欠款项;同一期内的冲减顺序依次为:代查征信费、上门考察费、咨询费、滞纳金、提前结清服务费、扣款失败手续费、月服务费、月利息及相关综合服务费、本金。4.还款方式。还款日:乙方的还款日自动设定为与签约日相对应的日期。乙方委托甲方及优贷公司合作项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代收当期应还优贷公司的借款本息,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月支付服务费等款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客户还款计划说明书》),双方约定的还款支付方式如下:(1)委托划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乙方签署的《委托划款协议》);(2)通过转账方式还款之甲方指定账户……。自乙方将应还款金额支付给甲方时,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相应还款义务。

据此,吉顺信科技主张其为何小平的贷款提供了支持和帮助,收取的费用为提供助贷服务的对价。

五、履约情况:

2018年5月21日15:46:59,优贷公司通过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何小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发放贷款15万元。优贷公司称,其委托吉顺信科技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扣款指令,宝付公司在完成划扣后将资金划扣至清分账户,由吉顺信科技对划扣来的款项进行清分,一部分用于清偿何小平的借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吉顺信科技的各项服务费用。根据优贷公司提交的还款明细表,何小平的还款情况如下:2018年6月18日何小平偿还9810元,2018年7月16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月14日何小平分别偿还6236元。还款明细显示,何小平已归还第1至8期债务,自第9期(应还款日2019年2月18日)起逾期,再未归还任何款项。优贷公司和吉顺信科技主张,根据《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划款协议》的约定,何小平已还的53462元款项被清分为本金29572.43元、利息9148.21元,吉顺信科技的费用14741.36元(其中首期服务费1419.92元、咨询费3000元、征信查询费100元、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450元、其他各期服务费共9771.44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以应还未还本金作为基数按约定的标准计算。

何小平未向本院就优贷公司和吉顺信科技所陈述的还款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伪,故本院对何小平的还款数额53462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优贷公司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一为优贷公司与何小平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从借款主体和借款意愿来看,根据优贷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为何小平本人且明确具有借款意愿,需要通过其提供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完成电子签名,而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具有私密性和对应性,由何小平本人掌控,也可以印证借款人的身份及真实借款意愿。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来看,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来看,电子签约服务商出具的《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已作出“签署主体何小平在《借款合同》上完成了电子签名”的结论,可以认定《借款合同》为何小平本人签订,内容未经篡改真实可信。《借款合同》及《委托划款协议》已写明出借人(甲方)情况,何小平与优贷公司实施了签约行为,借款已汇入何小平本人账户,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故优贷公司与何小平的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二为吉顺信科技收取费用的性质。吉顺信科技主张其收取的费用为提供助贷服务的对价,以《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为其收费的依据。从优贷公司和吉顺信科技的合作模式来看,吉顺信科技为优贷公司提供的助贷服务包括搭建平台、寻找客户、验证身份、审核资信、签署合同、委托第三方存证、每月代划扣还款及清分、贷后管理催收等助贷服务,也就是除出资以外,绝大部分放贷工作均以外包形式由吉顺信科技完成,但优贷公司并未就上述助贷服务向吉顺信科技支付任何对价,服务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院认为,优贷公司作为取得经营牌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应具备独立有效开展线上贷款业务的基本能力。身份核验、授信审批、合同签订、划扣清分等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贷款安全,应当由优贷公司主导和控制,在上述环节中产生的费用也是其必须支出的基础运营成本。优贷公司不支付对价,反而是默许助贷机构在未向借款人明示的情况下,向借款人直接收取咨询费、每期服务费、征信查询费、扣款失败手续费、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等名目繁多的“服务费”,实质上是利用贷款人的优势地位,通过核心业务外包的方式将基础运营成本以“服务费”名义转嫁为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借以减少自己的支出,变相提高自己的收入。因外包产生的基础运营成本应由优贷公司直接向助贷机构支付,而不应由助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其收取明显有失公允,故本院认定优贷公司以减少支出方式获得了合同约定之外的收入,何小平被划扣的服务费应作为何小平在正常本息之外的还款从案涉贷款中予以扣除。

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为借款人应还本金金额。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优贷公司按照年利率10%计收借款期内利息;如借款人逾期,除需要按照当期应还借款本金继续计算并支付利息外,对逾期未支付的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何小平应当向优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优贷公司主张将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29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要求何小平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违约金合计应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何小平在每期还款中被划扣的服务费,系从每期尚欠本金中提前扣除的款项,应当从每期尚欠本金中逐笔扣除后按照实际尚欠本金重新核算利息。故最终尚欠本金也应相应予以调整(详见附表)。经核算,尚欠本金和利息应如下分段计算:截至2019年10月29日,何小平尚欠本金105141.24元,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6881.57元、违约金1995.14元(详见附表);自2019年10月30日起,利息和违约金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案中,助贷公司本身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贷款牌照,不能直接从事发放网络贷款的业务,也不具备对贷款风险进行兜底的能力。但在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助贷公司履行了除出资、下达放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职能。客户所有原始电子数据均储存于助贷公司的服务器上,助贷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发出扣划指令以控制资金流,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揽客、催收、起诉,甚至对不良贷款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风险兜底。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还借此将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变相转移。此种模式已突破助贷机构的业务边界,实质上已属于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不仅严重增加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直接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更由于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发放、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不适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助贷机构,以避免相关金融风险的发生。助贷机构亦不能突破业务范围和合法边界,变相从事放贷业务。


被告何小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上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5141.24元、利息和违约金(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0月29日止,利息为6881.57元、违约金为1995.14元;自2019年10月30日起,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2元,由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30元,由被告何小平负担25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敏

审判员  王蕾

审判员  周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巧慧

书记员陈一红


最后用判决书中的一段话结束今天的文章:


本案中,助贷公司本身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贷款牌照,不能直接从事发放网络贷款的业务,也不具备对贷款风险进行兜底的能力。


但在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助贷公司履行了除出资、下达放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职能。客户所有原始电子数据均储存于助贷公司的服务器上,助贷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发出扣划指令以控制资金流,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揽客、催收、起诉,甚至对不良贷款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风险兜底。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还借此将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变相转移。


此种模式已突破助贷机构的业务边界,实质上已属于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不仅严重增加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直接侵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更由于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发放、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不适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助贷机构,以避免相关金融风险的发生。


助贷机构亦不能突破业务范围和合法边界,变相从事放贷业务。

标签:公司借款服务费还款金融

发表评论 (已有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