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再遇先涨价后降价? 5年近八千条投诉信息,厘清“大数据杀熟”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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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别优惠或是杀熟“新方式”。  

  各大电商平台“双十一”活动已经开始,部分直播间预售首日成交额便突破200亿。

  消费狂欢下,某些商品“双十一先涨后降”的怪象也引发关注,不少网友吐槽,“这种情况太多了”“这是典型的杀熟啊”。

  那么,“杀熟”到底是什么?它在过去经历了哪些变化?

杀熟投诉逐年增多

  “大数据杀熟”,这一概念并不新奇,早在2018年便进入大众视野,并在当年的十大消费侵权事件中占据一席。

  根据百度指数的报告,近几年来,与之相关的讨论热度不减。

  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22年9月发布的最新报告,在其调查中,仍有64.33% 的受访者经历过大数据杀熟,并且超过76%的受访者认为,这一现象仍然存在。

  分析消费者投诉平台“黑猫投诉”上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大数据杀熟”投诉数量不仅没有减少,而且逐年递增。

  2018年虽为“大数据杀熟”元年,但或许因为消费者对这一概念并不熟知,或是对“黑猫投诉”这一平台并不了解,因此相关投诉量仅有24条。而到了2022年,与之相关的投诉量已达到3814条,是之前的150多倍。

  从近两年各月平均投诉量来看,2021年每月平均投诉量为245.5条,2022年月平均投诉量达到414.8条。

  其中,2022年5月较为特殊,单月投诉量达到885条,甚至超过2020年全年投诉量。

  从各商家被投诉量来看,网络购物平台最常发生大数据杀熟

  据分析,在“黑猫投诉”的7754条投诉中,70.83% 的投诉矛头直指各大网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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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平台又可进一步细分,包含综合类购物平台、生鲜配送平台、外卖平台、美妆配送平台、线上电器购买平台等。综合类购物平台是被投诉最多的,占总投诉量的40.79%。

  交通出行平台仅次于网购平台,占总投诉量的13.95%,包括租车服务、共享单车、航空出行等;其次是通信、游戏、生活服务类平台与特定品牌。

  针对生活服务类平台的投诉量并不多,约占总投诉量的2%,但它涉及的服务领域较为多样,有招聘、办公、二手交易等,可见“大数据杀熟”正渗透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

    差别优惠或是杀熟新方式

  5年过去了,“大数据杀熟”的方式有所变化吗?

  在既定印象中,“大数据杀熟”最常表现为“同物不同价”,即网络平台通过大数据建立消费者画像,并根据画像进行差异化的商品标价,例如老用户的价格比新用户高,或是第二次购买同一商品的价格高于第一次等。

  在“黑猫投诉”中,同物不同价 依旧是杀熟的方式之一,总占比约为23.82%。其中,2022年与之相关的投诉量依旧达到771条,从趋势上来看,这一杀熟方式也并未消退。

  在相关投诉中,“同一账号”“价格不同”“同一时间”“朋友”“家人”等词出现较为频繁,这表示许多消费者在进行商品价格对比后,发现自己的价格高于他人,认为平台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例如,“因为假期要回家,和朋友同时间搜索同一航班,结果我的比他们的贵了100多元。”

  “同物不同价”是较为明显、直接的杀熟方式。相较之下,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差别优惠则是较为间接的杀熟方式,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发放优惠券的方式不公平,二是针对会员的特权,认为会员并未享受到应有的优惠。

  从词频分析来看,“差别优惠”已引起大量消费者的注意。“优惠券”“优惠”“会员”等词语的出现频率较高。

  并且,在近8000条投诉中,与“差别优惠”相关的内容数量最多,占比达到66.79%。其中优惠券发放不公的占比为36.88%,而会员并未享有特权的占比则为29.91%。

  这一结论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调查报告一致,报告中61.21%的受访者认为不同用户享有不同折扣与优惠是“杀熟”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有76.07%的受访者认为平台发放优惠券的规则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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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虚假宣传保价机制不合理 推荐系统不合理也加入 杀熟大军占比分别为14.64%、9.57%与1.32%。

  “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种是商家并未落实宣传内容,例如在购买商品时,实际价格与宣传价格不符;另一种则是 账号被限制,无法操作。例如有消费者认为,因为自己是老用户,所以在面对一些促销火爆的产品,常常遭遇无法下单的情况。

  “保价机制不合理”看似与杀熟无关,只是商品在不同时期的价格变动,但许多消费者认为,购买后立刻降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应该要退回相应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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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以来,我国陆续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都明确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等不合法行为。但在实际过程中, 由于大数据杀熟 具有即时性、隐蔽性、模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消费者很难举证维权,监管部门也很难查证和处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除了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消费者的特征并未得到系统阐述,该条也未明确提及差异化定价的关键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的李侠教授在研究中发现,管理部门对于大数据的国家安全层面已经给予足够重视,但对个人数据 ( 隐私保护) 的关注仍然停留在法律条例上,针对不同场景的政策措施,仍有待具体化。

  其次,执法存在困难。

  “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对监管部门的技术、人力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如何将“大数据杀熟”和正常的价格波动进行区分,也是一大挑战。

  最后,维权困难。

  线上的购物环境较为封闭,消费者维权所需的信息数据大多掌握在商家平台手中,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造成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市场供需实时变化、定价规则受多重因素影响,又会进一步加大举证难度。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大数据线上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抓取审核等方法;另一方面,企业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定期汇报企业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情况,而消费者也需要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过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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